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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普法案例 | 子女随谁的姓,法律如何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小清说法    时间: 2024-9-19 23:33
标题: 普法案例 | 子女随谁的姓,法律如何规定?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次明确了姓名权的概念和内涵。生活中,因姓名权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他人冒用自己姓名怎么办?子女可以随母亲姓氏吗?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谈一谈法律对姓名权的规定与保护。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王芳与李俊恋爱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李小雨。孩子出生后,王芳与小俊因为感情破裂离婚,小雨由王芳抚养。不久之后,王芳与一名王姓男士再婚,一家人生活融洽。李小雨认为,母亲与家人都姓王,只有自己姓李,共同生活中有很多的不便之处,为了能更好地融入家庭,故将李俊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跟随母亲姓氏。

庭审中,李俊因工作繁忙未出庭应诉,但其提交书面答辩状称经与王芳协商,同意李小雨随其母亲姓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俊承认李小雨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李小雨随其母亲王芳姓氏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最终判决李小雨可随其母亲王芳姓氏。

法官说法

自然人不仅有权决定随父姓、随母姓或采用其他姓,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名字,决定是否使用别名、艺名、笔名等其他名字。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当然,自然人对其姓名的决定权以其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言,如未成年子女,其姓名实际由其监护人行使或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自己行使。在有多个监护人的情况下,可能需引入协调机制处理姓名选择上的冲突。

本案中,李小雨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其作为未成年人,变更姓氏需要监护人同意。李俊与其母亲王芳共同协商后同意其随母亲姓氏,且随母亲姓不违反公序良俗也有利于其成长、生活,法院最终判李小雨可随其母亲王芳姓氏。

冒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构成侵权

张先生偶然得知自己被茂名公司注册为公司股东和监事,可是经过仔细回想,他确认自己从未与茂名公司有过任何交集,也并没有在茂名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投资活动,因此认定茂名公司擅自冒用自己的姓名进行了工商登记。张先生认为,茂名公司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故将茂名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茂名公司停止侵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撤销公司其为股东、监事的登记;2.茂名公司在报纸刊登声明及向原告赔礼道歉;3.茂名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鉴定费)4000元;4.茂名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茂名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茂名公司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为包括张先生在内的3人,张先生另任该公司监事。后茂名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提起诉讼前,张先生自费委托鉴定机构就茂名公司注册成立时留存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档案中公司章程上张先生的签字是否为其本人笔迹一致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最终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茂名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张先生”签名字迹与不是张先生的笔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先生提交的鉴定意见,茂名公司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上及公司章程上“张先生”的签名非张先生本人签名字迹,故张先生所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姓名,成为茂名公司股东及监事的事实成立。茂名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姓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张先生要求茂名公司停止侵害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撤销其相关信息的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先生要求茂名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鉴定费),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张先生要求茂名公司在报纸刊登声明并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到本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张先生主张的上述诉请不予支持。茂名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茂名公司停止侵害张先生姓名权,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撤销张先生相关信息的登记手续并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4000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茂名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冒用其姓名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和监事,其行为侵害了张先生的姓名权,因此法院判决茂名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张先生维权损失4000元。认定行为人承担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侵权主观故意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此外,张先生要求茂名公司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责任人向权利人承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表示歉意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旨在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一般以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精神损害为前提。本案中,张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其精神因此遭受损害,综合考虑茂名公司的行为和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以及张先生的职业等因素,法院未支持张先生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

在此提醒,生活中因身份证件丢失导致他人冒用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案例屡见不鲜,一旦被注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监事等,可能意味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旦丢失立刻挂失。发现他人冒用自己信息的,收集证据后及时维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自愿由他人借名买车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王先生名下有一辆京牌小轿车。早年,其亲戚因为要在北京做生意,向王先生提出借用名下车辆。考虑到因自己不在北京生活居住,王先生同意车辆由亲戚无偿使用。为了方便处理违章等事务,王先生还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车辆手续等一并给了这位亲戚。然而,亲戚在使用期间,将王先生的身份证原件、车以及车辆行使手续一并以9万元转让给了李先生,李先生又用王先生的购车指标购得一辆新车。一天,王先生突然接到保险公司电话,称其名下车辆发生事故,王先生向亲戚核实后才知道自己名下的车辆和购车指标被转让给了李先生。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使用其证件和购车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起诉要求李先生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王先生把身份证转让给他人,自己花9万买了其购车指标,王先生对此应该是知情的,李先生购买指标后仅用于买车,未以王先生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因此其没有侵犯王先生的姓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先生自愿将身份证及车辆相关手续交给他人,李先生称其购买王先生的购车指标用于购车。王先生虽称是亲戚未经其许可出售车与车牌,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王先生将身份证及车辆相关手续等重要材料交给他人,未妥善保存的行为,为自身增加了风险。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李先生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王先生的姓名权,故王先生以李先生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李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先生主张李先生侵害了其姓名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其自己将证件原件等材料交他人使用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未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受部分地区限购政策的影响,借名买车、借名买房的事例屡见不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车辆、房产购置和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的,购买人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如果借用他人名义购车、购房,属于恶意规避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一旦合同无效,实际出资人虽然可以拿回出资,但无法取得房产或车辆的所有权,名义人也有可能丧失相关购买资格。无论是借名买车还是买房,都存在着与姓名权相关的法律风险,因此,在进行此类交易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谨慎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避免权利受到侵害。(文中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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