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觉得都是同事,开个玩笑有什么大不了,公司竟以“骚扰女同事”为由,不给赔偿金就把自己辞退,这合法吗?
不过聊聊而已
老王原是某公司的员工,2024年1月,收到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函》,被告知公司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老王不解,某公司虽称自己在工作中,存在对女员工性骚扰的行为,违反了员工行为准则,但自己充其量不过是搂抱一下女同事,约女同事吃宵夜或是在中午吃饭时,把自己的肉菜夹给女同事,既没有言语挑逗,也没有肢体接触,就是出于同事关系,打招呼、平常说话而已。老王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万余元。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老王又转而提起了诉讼。
某公司却说老王可不只是“平常说话而已”。
老王在职期间,公司曾收到过多次投诉,多名女员工相继站出来,控诉老王经常说黄段子,强行摸屁股,试图勾肩搂腰,深夜发暧昧信息。公司为此展开了调查,形成了《个人行为调查报告》,对老王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情况并没有改善。老王的言行在公司内部引发议论,对工作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同事造成了生理及心理上的不适和负担,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才依法依规解除了劳动合同,老王无权主张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被告某公司员工的陈述以及《个人行为调查报告》内容可见,原告老王的言语、行为,已经明显超过正常同事交往界限,不符合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造成他人明显不适,且经提醒仍不改正,对他人和公司的工作氛围和工作开展造成了影响。原告老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商业行为准则》《工作作风管理八项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民法典中有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被告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原告老王诉请支付赔偿金不予支持。
同事交往,应当保持礼貌、恰当的距离,恪守道德底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行为人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以性为取向、有辱他人尊严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职场浮沉不容易,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切忌默默忍受,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积极向有关组织、单位等寻求帮助,敢于有理有节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同时,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应积极完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处置”的监督预防机制,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在面对涉嫌构成性骚扰的行为时迅速反应、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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