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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消费警示——保质期内的月饼不保质 购买食品需谨慎查验 [打印本页]

作者: 乐清之窗    时间: 2020-9-29 13:21
标题: 消费警示——保质期内的月饼不保质 购买食品需谨慎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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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完好,内部竟然发霉。2020年8月25日,台州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陈女士反映,其在玉环城关某食品商行购买的月饼存在发霉现象,且与商家沟通后,该商家拒绝退款赔偿,故希望消保委介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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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投诉后,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在现场进行调解。投诉人陈女士表示,购买时曾经查验月饼保质期,但没仔细观察月饼本身,没想到在保质期内的月饼竟然发霉了。现场,工作人员在被诉方的货架上发现上述被投诉的月饼,经查看,该月饼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0天,需要低温、避光保存。虽然尚在保质期内,但待售的此款月饼却存在不同程度的发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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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方经营者表示,其于今年7月份购入该批月饼后,一直放在没有空调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工作人员判断,7-9月份正值高温时期,商家未按包装要求贮存月饼,极大可能是高温促使了微生物的生长进而导致月饼出现发霉现象,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投诉人同意由经营者全额退款并赔偿200元。对于被诉方销售的发霉月饼情况,玉环市消保委已将线索反馈给市场监管部门,后续由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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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本案中,由于经营者的疏忽,未按要求贮存食品,且未及时清理发霉的月饼,导致将发霉月饼销售给了消费者,该经营者应退还货款并给予消费者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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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节临近,月饼作为走亲访友的伴手礼佳选,迎来销售旺季,礼盒装、散装等各类月饼纷纷上架,为此,台州市消保委特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食用月饼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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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在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超市或正规的食品销售单位选购月饼,避免在路边流动摊点等处购买来源不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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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种类繁多、风味各异,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包装是否完整,仔细阅读包装上的相关信息,如配料表、营养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购买散装月饼时,要注意查看盛放容器是否清洁,尽量选择最近生产日期的月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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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月饼后要按照包装标签标示的方法贮存,建议将月饼装入未使用过的食品袋,放入冰箱中冷藏保存。如无冰箱,则可将月饼放在阴凉通风处保存,贮存时限不能超过产品保质期。同时不宜与其他食品、杂物存放在一起,以免串味、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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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月饼时要注意个人卫生并洗净双手。月饼应在保质期内食用,食用前应注意观察月饼外观是否正常,有无异味、霉变等现象,一旦发现异常,应停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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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生产经营月饼的单位及购买的月饼存在三无、霉变、过期等食品安全问题,可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到当地消保委投诉。
来源:浙江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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