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胖哒哒 于 2023-9-29 10:13 编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市龙湾区海城第一幼儿园存在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罚款5000元,没收过期食品并给予警告。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广场路111号的温州市龙湾区海城第一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食堂厨房调料区查获已过保质期标注“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字样的火腿肠1袋、标注“益聪海苔肉酥散称”字样的肉酥2袋、标注“海螺泉放心米醋”字样的米醋2袋。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1袋标注“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字样的火腿肠、2袋标注“益聪海苔肉酥散称”字样的肉酥、2袋标注“海螺泉放心米醋”字样的米醋;
二、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