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温州本地疗休养, 鼓励乐清市内疗休养, 基层工会可分批次、 分时段灵活组织, 上半年组织疗休养可适当提高费用, 鼓励职工参加疗休养时携带家人… 为更好保障职工疗休养权益,关爱职工身心健康,推动本地文化旅游事业复苏,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疗休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职工疗休养政策的补充规定》(温总工发〔2020〕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时间一般应满5天,费用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
2.2020年6月底前在温州市域内开展职工疗休养的,在单位福利费允许的范围内,疗休养经费最高可提高到2750元/人。
1.除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和疗休养合作城市外,2020年职工疗休养活动应安排在温州市域内进行,鼓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乐清市内疗休养,有条件的单位尽量在6月底前安排疗休养。
2.在温州市域内开展职工疗休养的,可以由基层工会分批次、分时段灵活组织,必须委托乐清市职工疗休养定点服务单位入围供应商(中标旅行社)承办。
3.温州市域内疗休养一般应在疗休养基地(点)进行。基层工会选择分批次、分时段组织的,采取全年累计一次性报销的方式,在规定额度内报销。
4.单位工会、承办单位及疗休养人员在疗休养期间应全面落实安全措施。各承办旅行社要落实专人,全程跟踪服务,确保疗休养工作安全顺利实施,并为每位职工购买额度不少于100万元/人的人身意外险,费用在疗休养费中列支。
5.鼓励职工参加疗休养时携带家人,不属于疗休养范畴的家属,可通过商业方式参加,应另外签订合同,费用自理;属疗休养范围的,可由一方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批准后,随另一方单位参加疗休养,费用回原单位按标准报销,相关单位应予支持.
1.未经备案不得擅自疗休养;
2.按照“一地多点”原则开展疗休养,不得违规跨省疗休养;
3.不得用疗休养经费列支烟酒;
4.不得违规组织或参与娱乐活动;
5.不得接受地方组织或个人请吃;
6.参观寺庙等场所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7.疗休养期间参与公务活动,不得按公务标准报销差旅费、接受请吃等;
8.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选择经公开招投标入围供应商之外的其他旅行社;
9.市管领导干部参加疗休养活动,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完成组织程序审批,并提供相关审批表,方可纳入市总审核报备;
10.不得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本补充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职工疗休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乐清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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