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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全面贯彻林区烟花爆竹禁燃政策,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维护大荆镇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秩序,近期大荆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合行动。
1月29日上午,大荆派出所、大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大荆镇应急管理中心联合开展检查行动,联合行动组查获一起非法售卖烟花爆竹,共查获各类烟花爆竹83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治安拘留。
1月30日上午,联合行动组查获一起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经现场调查检查,相关责任人无证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执法人员和民警对现场查获的60余箱烟花爆竹和若干进行了查封、扣押,对违法人员进行了控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治安拘留。
烟花燃放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今日大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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