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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 学生在拔河比赛中被标志物砸伤,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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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4-5-31 15: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拔河比赛系在绳索中间的铁质标志物因绳子断裂飞出砸伤学生的头部谁该为此事故担责?



案件详情

郝磊(化名)是钦州某中学的学生。2022年5月26日下午,郝磊参加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在比赛中,因拔河用的绳索被拉断,绳索中间作为标志点的铁制品砸到郝磊头部,导致郝磊当场鲜血直流。班主任见状立即给郝磊止血,学校拨打120,医护人员将郝磊扶上救护车,送到镇上的卫生院进行包扎清创。由于郝磊有头晕、头痛及呕吐现象,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医院检查诊断:郝磊右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额叶多发脑挫裂伤、右侧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气颅、右侧额部头皮挫裂伤。由于颅脑受伤严重,医院对郝磊施行开颅等手术。经过救治,郝磊好转,于2022年6月13日出院。在此期间,学校向郝磊支付7000元医疗费,保险公司根据学生伤害保险代付医疗费2万元。2022年8月6日,郝磊再次住院进行颅骨缺损钛网修补术,经治疗好转,于8月24日出院。此后,郝磊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法定的教育关系,基于这种教育关系而产生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特别是对在校学生应当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隔离危险、预防危险等义务。学校因未履行相应管理、保障义务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拔河比赛,没有检查绳索是否完好,导致在比赛中绳索因陈旧断裂,郝磊被标志物砸伤。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次事件负全部责任。经核算,郝磊伤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扣减学校已支付的1000元医疗费(学校共支付7000元,但只主张扣减1000元医疗费)和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万元,学校应赔偿郝磊13万余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郝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责任,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郝磊受伤,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郝磊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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