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公告送达
*陈丹、*步政:
由我镇立案调查的你们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文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和留置送达都无人接收,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我镇依法公告送达《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乐虹政罚听告字〔2023〕第000143号)(详见附件)。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们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们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地址:乐清市虹桥镇府前路1号,联系人:杨冰、陈云哲,电话:0577-62379635)。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乐虹政罚听告字〔2023〕第000143号)
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
来源: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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