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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商业贿赂、网络刷单等!温州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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叨扰 发表于 2023-11-14 11: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30周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等专项执法行动,围绕重点领域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竞争,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现公布今年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某贸易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了获取更多交易机会,让相关医院医护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更多地选择使用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自2021年4月5日至2022年3月23日,当事人多次宴请温州某国际有限公司和平阳某医院医护人员,合计消费12.36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某鞋业公司网络刷单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了对新店进行“养店”和引流,于2023年4月至6月,在1688电商平台为自己店铺的二十一款运动鞋进行刷单。其伙同店铺运营,联合线下朋友,通过线下自提和邮寄空包裹的形式为自己店铺的运动鞋刷单2.3万余双,刷单金额高达226万元。店内21款新上架的运动鞋短时间内获得了大量的销量及好评,从而出现在平台搜索前列,达成商家获取平台流量,增加店铺曝光度,不正当获得更多目标客户的目的。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温州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曹某某网络刷单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提高其经营的淘宝“上海某开关软启动”店铺产品销售量,2023年3月25日起通过网络招募刷手为该店铺销售量进行刷单,刷手按要求拍下产品并给予好评后返还并额外支付每笔8元刷单费用,涉案金额共计35.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嘉县某健康咨询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在永嘉某酒店召开健康事业说明会,会上宣称:“通过这个仪器调理三个月以后,经过复检,医院里复查,癌细胞没有了”等内容,宣传经营代理的普通电器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营的普通电器和食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余某某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某某生活电器馆网店。2023年3月上架智能刮痧板销售时,将好评返现卡放入产品的包装盒中,诱使消费者对其销售的商品给予良好的用户评价。至案发止,当事人共销售该产品20666个,其中部分评价为消费者通过好评返现发布的良好评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对商品用户评价虚假宣传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朱某某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推广苏合香丸时,与温州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合作,约定每销售一盒苏合香丸,奖励温州某药房连锁总部40元,奖励温州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门店店员30元。温州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门店店员销售苏合香丸后,在微信群内晒出小票,由当事人支付晒单红包。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支付给温州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门店销售人员共计819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胡某某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胡某某和其雇佣的业务员刘某某通过赠送鸡蛋、白醋、挂面和云南中药牙膏等产品,利用笔记本电脑视频播放等方式对碧溪村中老年人群体宣传中华牙膏可以治疗口臭、牙周炎、牙龈炎,羊初乳可以调理抽筋、骨质疏松、便秘等,人参蜂蜜对偏食、厌食、个子长不高、注意力不集中具有调理效果,诱导其购买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456元,并处以罚款10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郑某某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淘宝网上架的两款鞋子商品页面上标注“真皮”及在商品标签中标注内里材料为“头层猪皮”,从商品上架后一直未修改。经抽样检测,发现面层材料未使用头层皮革,标注内里材料非“头层猪皮”,与检测结果不一致。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某阀门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黄页上发布“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阀门精密铸造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服务、安装调试于一体的高科技术企业,公司自建厂至今十多年的时间内陆续通过ISO9001认证、CE认证,荣获了多项专利技术… ”等内容。至2023年4月11日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取得ISO9001认证、CE认证等资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温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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