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促销”“限时特惠”“限时折扣”是经营者们在营销时常用的手段,但如果标明不当的话,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
案例
2022年9月21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清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的"某运动鞋"标注了"限时赠送礼品"属于限时促销但未显著标明期限,同时发现当事人线上线下均有销售。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案件解析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限时特惠促销的起止日期、原价价格都属于商家明码标价必须注明的要素,即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在法律层面上,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一项经营义务,标注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日常生活中的限时促销,未注明限时促销的起止日期、原价价格也都属于未明码标价。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每一位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
来源: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