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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业务监察稽核岗人员、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十条第四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在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和数额,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六条第二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6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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