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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冒用他人的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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叨扰 发表于 2024-1-9 14: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RYR-311强制性认证证书已暂停,型号:302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且未取得型号:302摩托车乘员头盔标注的生产商的相应授权。当事人的网店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型号:302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擅自在摩托车乘员头盔上标注CCC认证标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属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当事人广告页面中虚假宣传“新国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和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范的结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对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70000;2、没收违法所得11295.12元;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7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24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5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86585.12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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