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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陈某违规被罚!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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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可菠萝包 发表于 2024-4-5 11: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马可菠萝包 于 2024-4-5 16:06 编辑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积雷)〔2024〕24号

当事人:陈**,男,1982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积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12日,陈**使用“鑫管家”子账号(涉及63个证券账户)开始买入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票。2020年11月19日,陈**通过“鑫管家”持有“电光科技”达到17,125,18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5.31%。陈**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并且继续交易。2020年12月14日,陈**持有“电光科技”持仓占比最高达到7.91%。
陈**在持股超5%后继续交易,共买入470,428,484.79元,卖出218,823,415.6元。在此期间,陈**亏损13,531,357.1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办公场所相关资料、执法记录、相关软件安装包及使用说明、交易设备取证、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陈**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陈**在限制转让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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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沐月清99 发表于 2024-4-6 08: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宁波市 电信
没看懂,亏了1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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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尔西 发表于 2024-4-6 11:2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移动
这种垃圾股也有人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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