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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购房人首付款资金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
适用范围
在温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买卖双方约定的二手住房的首付款金额。如申请人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后,需继续申请该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以提出申请提取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按百元整取。
提取材料
(一)申请人及售房人的身份证明、售房人银行卡;
(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申请书》;
(三)经住建部门备案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及拟购二手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需提供亲属关系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等线上及线下渠道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参考;
(二)申请人与售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拟购二手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售房人银行卡,到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业务,并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申请书》;
(三)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给售房人出具《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业务受理回执》,作为待支付凭证并冻结该笔资金;
(四)完成二手房转移登记后,售房人凭身份证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业务受理回执》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大数据核实无误后(大数据未及时更新的,可凭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两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并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售房人收款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的业务档案均由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归档。
此外,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尚未结清、抵押尚未注销的二手住房,在买方存在贷款需求时,只要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涉及申请或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卖方在尚未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情况下,可直接办理产权过户和相应抵押权变更登记。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买卖双方选择温州市同一家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含不同支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管理。
申请条件
- 交易房产原住房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权和居住权;不存在被限制交易、被查封或被其他行政、司法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
- 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备案。
- 买方首付款(不含定金)及新按揭贷款额度总和应大于卖方原贷款剩余本息。买卖双方同意受委托银行对资金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 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有关条件。
- 符合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已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完成签约备案,买卖双方及各自贷款机构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协议书》。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买方,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贷款审批。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买方资料,对贷款有关事宜进行面谈面签、初步审查、资料报送和审查复核,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过户及抵押。买方的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及各自贷款机构共同申请办理交易房产过户、抵押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贷款发放。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妥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贷款至约定的银行账户。
结清贷款。买方贷款发放成功后,卖方应于放款当日结清原贷款剩余本息。原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出具卖方原贷款结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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