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乐清市某某龙虾馆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食品经营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未取得冷、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经营冷、生食类食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取得冷、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经营冷、生食类食品,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变更经营许可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51000元。2、没收扣押的8种冷、生食类食品原料。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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