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偷电缆,我就是帮忙开车 才分到400块钱,怎么要判这么重?”
90后的王某某还不明白 让他帮忙开车的老乡偷的电缆可不普通 而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 道路上已经通电使用的路灯的电缆
近日,由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20年,正在找工作的王某某结识了两个贵州老乡。11月的一天,这两位老乡让王某某帮他们开车,王某某就答应了。说是开车,可是王某某渐渐地发现老乡干的其实是见不得人的活计——偷盗电缆。
这天凌晨,王某某开车载着两位老乡来到乐清市淡溪镇某村路边,路上人烟稀少,这两老乡先下车使用套筒、扳手和夹钳等工具将路边路灯下的装置打开,剪断里面的电缆后抽出,而王某某在车上等着。得手后,三人将偷得的电缆卖到废品收购的店里,王某某分得50元。经过这次的成功,三人又按照相同模式在淡溪镇和虹桥镇各盗窃了两次路灯的电缆。
案发后,王某某于2021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侦查,王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电缆金额人民币1万余元,王某某共分到四百余元。
经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1年7月判决王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说法
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小偷小摸”即使被抓,处罚也不会太重。但事实上,偷的对象不同,刑罚也不同。本案中,王某某等人偷盗的某路段的路灯电缆,其行为危害不仅仅在于电缆本身损失,更会直接影响到该路段1000米左右晚上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已危害到了公共安全,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这些电力设备不仅包括已经通电正在使用的,还包括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以及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盗取上述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同样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
来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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