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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09日09时10分,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众腾培训中心塔桥培训场地检查时发现秦**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秦**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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