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又没撞到你,交警都没有定我的责任,你凭啥起诉我?
……
没碰撞真的等于没责任吗?
一个雨天傍晚,张某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驶,张某感觉车身有些打滑,遂在道路中间慢慢减速,并停车进行检查。还没等下车,张某就听到身后有人倒地的声音,回头发现距离5-6米远的地方,有一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滑倒受伤。
滑倒受伤的正是周某,他于事后报警。经交警部门鉴定,张某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转向功能均正常,双方车辆未见碰撞痕迹。后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根据目前所调查的证据无法查明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与成因,故未认定双方责任。
周某因事故受伤,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9000余元,为主张赔偿,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对方按照80%的赔偿比例,支付23000余元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 被告张某辩称:“我真的很冤枉,我都没有碰到他,周某是因为自己骑车注意力不集中,才失误摔倒的,而且我是慢慢停下的,周某本就应当与我保持安全距离,我是没有责任的。”
● 周某则表示:“交通事故并不是一定要发生碰撞,张某与我同方向行驶,并且当时是雨天,路面湿滑,他在距离我5-6米的地方突然停下,就如同一个路障,我刹车制动,避让不及才最终摔倒。”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虽然周某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并未发生碰撞,但双方是否接触并不是判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责任的承担应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有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其自认事故发生时距离被告张某约5-6米,在未直接碰撞的情况下摔倒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在非机动车道中间位置停车,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周某8783.8元。
“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碰撞、《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做出责任认定等,不能直接成为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现实生活中,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要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在停车时要观察前后方车辆,放缓车速,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靠边停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来源:昆山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