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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内开门改为外开门,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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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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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5-2-19 23: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移动
未经规划部门许可
亦未与邻居协商
住户是否有权改变房屋门朝向?
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
对门住户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李某和高某的房屋相邻,两户大门距离极近,该栋房屋原始户型为内开门,高某意欲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自2022年5月起,李某开始与高某沟通不要外开门的事宜,并请物业公司多次参与协调,但高某均不配合,执意改造了房屋门朝向,并拒绝将门改为内开。

李某认为,高某执意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存在安全隐患,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高某恢复原入户门的开门方向,消除李某及其家人出入的人身安全和消防隐患,并承担各项诉讼费用、拆换门费用。

高某辩称,该小区超过76%户人家改为外开门,自己基于社会惯例安装外开门,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

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根据房屋户型图和现场照片,高某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房屋门擅自改为向外打开的方式,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当李某家人出入时,如恰好遇到高某或家人打开房门,易使人被撞受伤,且李某反映其家中有两名老人和两名就读小学的儿童,高某家中亦有老人小孩。在高某装修之前,李某已与高某多次沟通,并向物业反映其不同意高某改变大门原始开门方向。高某房屋的大门改为外开门后,占用了公共走廊和公共空间。

此外,该楼栋的房屋户型多样化,而李某与高某相邻的此种户型改变大门开门方向影响最大。相同户型的邻居同意改变开门方向的仅个别住户(57户中有6户),且取得了邻居同意或因独户不产生影响,高某以此为由主张改变内开门为外开门是惯例,理由不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高某应恢复原入户门的开门方向,改成内开门,并自行承担拆换门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高某与李某的房屋呈直角状相邻,入户处高度重叠,且入户走道狭窄,高某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李某及家人出入造成不便,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房屋门外开客观上占用了公共空间,危及相邻方的通行安全,甚至可能阻塞消防通道,造成人身和消防的双重安全隐患。

普法提醒,邻里间应当按照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某和高某作为相邻关系的双方,应从互谅互让、多为他方考虑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邻里矛盾,共同致力营造和谐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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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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