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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有一则名为:张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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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张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清应急罚决[2025]第00004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张某某在乐清市蒲岐镇实施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15450);2、没收扣押的0.456吨柴油;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1******9173-6**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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