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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乐清市瑞虹足浴馆(个体工商户)、卢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路356号第二层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对建设单位处予工程造价1.5%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陆拾玖元肆角捌分整(¥17469.48);2:对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处予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叁佰玖拾柒元伍角陆分整(¥1397.56)。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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