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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两未成年人,偷宝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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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口水流到脚底 发表于 2023-6-2 09: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案情回顾
17岁的郑某和15岁的刘某系某校在校学生。去年11月,郑某、刘某在温州瓯海地区进入李某的门店盗走李某的宝马车车钥匙,后进入地下车库开走了李某的宝马车。郑某在驾驶时因操作不当造成宝马车严重损坏。

同日,郑某和刘某被公安局抓获,因两人系未成年人,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李某将宝马车追回后,对宝马车进行维修,共花费15000元。现李某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及郑某监护人、刘某及刘某监护人应对车辆维修费用15000元以及车辆贬值费用10000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刘某及刘某父母认为,刘某系受郑某胁迫参与盗窃,未驾驶车辆亦未对车辆造成损坏,故不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调解不成后,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刘某参与了车辆盗窃行动,即二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虽然他未驾驶车辆,但也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应由被告刘某和郑某及其监护人即刘某、郑某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主张车辆因维修造成的贬值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法定赔偿项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永嘉法院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15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件后续
青少年群体处于价值观的形成期,正是行为习惯养成的重要阶段,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永嘉法院势在必行。

判决生效后,岩头法庭审判员王凡来到被告所在的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讲座,为同学们详细讲解了青少年容易触碰的几种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岩头法庭副庭长金赛群通过共享法庭在线为同学们开展涉校园欺凌专题普法讲解,教育引导同学们要遵规守纪,自觉规范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来源:永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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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在乐乡人 发表于 2023-6-2 09: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这样也有,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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