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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立即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情形。根据该文件要求,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在原划分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乐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第二十四条“……。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五)……。”
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下列规模标准认定:(一)生猪存栏200头以上;(二)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执行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后共同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文件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纳入依据。
结合排查情况,对原乐清市部分禁养区块的划分或完全不符合或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属于超标准划定的进行整改。主要整改涉及:
(1)将市中心城区周边500 m范围内的区域,其他镇街城镇建成区周边300 m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2)将非国家和非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定为禁养区。
(3)将主要河道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两侧50 m范围内,非饮用水水库汇水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4)将交通主干道沿线两侧300 m范围内的区域,乐清湾港区、各类经济开发区与工业区内划定为禁养区。
(5)将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周边300 m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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