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乐清市柳市镇林宅湿地公园二期改造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公开意见征求时间: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23日。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
附件:乐清市柳市镇林宅湿地公园二期改造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柳市镇林宅湿地公园二期改造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障乐清市柳市镇林宅湿地公园二期改造项目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中村住房拆迁市场化安置试点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6〕70号文件)、《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乐政发〔2016〕83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概况
第一条 本补偿方案房屋拆迁补偿适用范围
适用乐清市柳市镇林宅湿地公园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房屋。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相关实施主体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该征地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工作。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期限
(一)签约期限:由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二)搬迁期限:由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根据签约进展情况确定统一腾空和搬迁,期限另行公布。
第二部分 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主要原则
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建筑或者土地,由相关部门认定;经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残值补偿;经认定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有关法律依法处理,不予补偿和安置。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一律按照原有房屋的使用功能认定。
第五条 房屋的评估规定
(一)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房屋建筑物残值作出评定,标准参照乐清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执行。
(二)由评估机构对改造区域内房屋货币化安置基准价作出评定并报乐清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评估机构当由实施单位和所在村委会协商在《乐清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目录》中选择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实施单位随机或者公证确定。
(四)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五)评估机构、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拆迁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房屋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活动。
第三部分 住宅用房补偿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采用货币化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在补偿所得的安置面积中选择部分安置面积以货币化补偿方法获取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剩余面积按标准出资建设安置房。在符合乐政发【2016】70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货币化补偿比例不能超过补偿所得总安置面积的50%。
第七条 货币化补偿
货币化补偿金额=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基准价+房屋建筑物残值+搬迁费+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签订协议后,由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一次性付款。
第八条 产权置换
实施单位建设公寓式安置房用于安置被拆迁人。
(一)产权置换的面积标准
1.四层以下(包括四层)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的1:4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2.四层以上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1:1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3.已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简易房(厕房、猪舍、柴基)按照其合法占地面积的1:1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4.实施单位负责对实际存在且目前仍在使用的未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三基(指厕所基、猪栏基和稻草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占地面积的1:0.7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二)安置房价格确定
安置房回购价格为建筑综合成本及其他费用与项目建筑总面积的比值;综合成本由土地划拨费、建安成本、附属配套设施费用、财务成本、管理费用、设计费、小区绿化成本等有关税费等构成。本次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确定为3600元/平方米,如有调整以实施单位文件为准。
(三)套型面积差
安置房套型面积超出或少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该部分安置面积,交房时按货币化安置基准价予以结算。
(四)分套安置
选择多套安置的被拆迁人要求分套安置,应当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同时,书面明确分套意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符合分套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未同时书面明确分套意向的,安置房套型由实施单位确定。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时间内应自行安排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原有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偿,从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按月计算按年支付。经确认的房屋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条 搬迁费用的补偿
(一)搬迁补偿费以每户搬出迁入两次计,按照下列规定分档给予补偿:
1.拆迁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每次搬迁费1200元,合计2400元;
2.拆迁建筑面积100㎡以上、200㎡以下的,每次搬迁费1800元,合计3600元;
3.拆迁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每次搬迁费2400元,合计4800元。
(二)原水费、电费由被拆迁人在领取拆迁补偿款之前一次性缴清,在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统一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一条 奖励政策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拆除的,按照应该置换建筑面积的15%给予奖励(认定部分不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住房特困户、无房户的优惠
住房特困户和无房户,应出具本户人员在乐清市区域内无其他房产的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报柳市镇人民政府审核。
审核后确属住房特困难户或无房户的,置换建筑面积后本户人均少于40㎡的,家庭户予以人均建筑面积40㎡的标准给予补足,单人户予以建筑面积60㎡的标准给予补足。补足部分应全额缴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部分 其他
第十三条 安置房缴款
安置房由实施单位垫资建设,交纳具体时间以实施单位交款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规定
(一)安置房定位实行先结清相关款项再进行安置和“二轮抽签定位”的原则。
安置房定位时,由被拆迁人抽签确定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再按安置房认购顺序号抽签确定房号。
(二)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书发出后,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按本条第一款方式产生安置房源并将结果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由柳市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本方案未尽之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适用范围仅在乐清市柳市镇林宅湿地公园二期改造范围内施行,包括周林村(原林宅村)仙垟村(下六房自然村)东岸村(延溪桥路西段延申部分)适用。施行日期是2021年3月1日。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