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上班族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787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普法案例 | 车位面积少了一半,价格却没变?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206

主题

206

帖子

218

积分

小一

Rank: 3Rank: 3

积分
21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4-7-19 21: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业主刚购买一个子母车位,却发现确权面积少了将近一半,要求开发商退还车位尾款差额却被推脱拒付。关于这起车位买卖纠纷,让我们来看看结局如何。


基本案情
陈某以1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小区停车场编号为305的子母车位。在收到买卖合同后却发现,车位的实际确权面积仅有12.72㎡,面积明显小于隔壁同为子母车位的306号车位。
陈某询问开发商才得知,305号子母车位尾部被门阻挡,故测绘公司只测量了前面部分,本应作为子车位的面积未被纳入确权面积。陈某向开发商反映该问题后,双方协商决定将305号车位降价为8.8万余元,视作普通车位使用。然而在此之后,开发商却迟迟未与陈某签订合同,车位款差价亦久拖未退,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对陈某的主张不予认可。开发商认为,一是因陈某一直未将合同寄回,才导致了合同签订手续未完成,合同上约定的车位办证期限也未到期。二是陈某通过微信聊天与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协商车位款退还事宜,是公司销售人员个人的言行,并不能代表公司。三是陈某所购买的子母车位,虽测绘面积受限,但实际使用面积与其他子母车位面积相同。四是车位《认购书》中已明确注明:该物业按套出售和计价,成交总价不因面积、位置等差异而退补。基于以上种种理由,开发商主张其并未违约,无需退还差价款。
裁判结果
开发商辩称,是因陈某原因导致车位买卖合同签订手续未完成。法院认为,开发商因并未在买卖合同上盖章确认,也未告知陈某同意就此达成协议,故开发商以这份合同的约定来对抗陈某的请求没有依据。虽然双方签订的车位《认购书》未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时间,但陈某购买的该车位已具备办证条件,开发商有义务协助其尽快办理。
法院查明,关于测绘面积,306号车位为24㎡,305号车位为12.72㎡,两车位面积有明显差距,售价却均为14万元左右,明显不合常理。开发商以“成交房价不因面积、位置等差异而退补”为由拒绝退款亦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305号实际测绘面积重新计算车位款,判令开发商应退还款项5万余元。
法官后语车位面积问题,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实际权益,也关系到交易双方的诚实守信。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应隐瞒车位的真实情况,并误导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车位的面积、价格、使用权限等关键信息,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也提醒车位购买者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最好现场了解车位的实际情况,保留相关证据材料,避免遭受损失。如遇纠纷,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来源:珠海中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乐清上班族网 ( 浙B2-20100310-1 )

GMT+8, 2024-11-8 21:07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