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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即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在民法典上叫做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即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为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所以大概是以下几种原因: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月租金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成了新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新公司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主张债权,或者自己清偿自己的债务,原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自然终止。
如果当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的话一般我们称之为债的混同,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一般很少,一般出现在企业合并或者是子承父业的这两种情况,不过还有就是当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特殊合约,有债权人来承担债务人的相关债务时也会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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