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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陈 发表于 2020-06-09 15:02 2017年3月修订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非常明确:“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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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柳市人A 发表于 2020-06-09 21:27 “应当”只是指导性意见,跟“必须”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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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晴晴宝 发表于 2020-06-09 22:43 业主们合理合情的诉求,公开主材型号,透明公正,而不是三十多万的装修款花的不明不白,这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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