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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明确约定门窗品牌,就能随意交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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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4-3-28 09:0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李某与邵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天天门窗店(化名),并设立微信团购交流群,销售天天品牌门窗系列产品。天天品牌对该店铺的授权期限至2022年11月4日。授权到期当天,该店铺注销。

2022年9月,张某与该门窗店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落款处加盖天天门窗店合同专用章。后张某发现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型号错误,要求重新签订合同。11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落款处依旧是天天门窗店合同专用章。当天,张某预付了115000元的货款。

然而交付产品时,张某发现所交付的门窗产品并非天天品牌产品,其认为李某和邵某的行为属于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付货款并按照已付货款三倍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邵某抗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2份销售合同中均未对产品品牌进行约定,其行为并非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2份合同主文中未对产品品牌进行明确约定,但落款盖章处均加盖了天天门窗店的合同专用章。李某、邵明在其设立的微信团购交流群中,一直推广天天门窗相关产品,张某因样板房及群聊推广信息内容,才作出购买天天门窗产品的意思表示。同时,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并未在聊天中就该品牌以外的产品有过商议或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案涉销售合同约定的产品应为天天门窗相关产品。本案中,李某、邵某未按约定交付张某天天品牌相关产品,其行为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且已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

此外,李某和邵某在授权到期并注销店铺后,仍以天天门窗店的名义与张某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合同落款处加盖天天门窗店合同专用章,上述行为存在明显欺诈的恶意。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邵某应向张某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按照已支付价款的三倍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后语

消费者在购买品牌装饰装修材料时,应要求商家出具品牌的授权委托书,查看商家是否具有销售资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品牌及规格型号,同时要保留好付款票据、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材料,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品质,不要为了一时利益而实施欺诈行为,否则不仅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还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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