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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书法遇上民法典,“书”和“法”的跨界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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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之窗 发表于 2020-11-14 09: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徐云峰(隶书)
李鸣(楷书)
郑礼(楷书)
徐乐敏(隶书)
连乐人(楷书)
蒋振喜(隶书)
方圣旺(行书)
陈传敏(楷书)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共有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乐清市司法局、城东街道历来重视普法宣传,今年重点推出“书法版”民法典普法活动——“当书法遇上民法典”,旨在学习、实施民法典,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1月6日—13日,民法典普法书法巡回展第二站在“艺家藏品”展出,同时还开展了“书”和“法”的跨界对话,将民法典的知识和书法的美带给观众。

乐清市书协主席倪永发言说:“以书法民法典的方式,做普法宣传,在全国是很少见的。历史是一面镜子,鉴古知今,学史明智。早在古代,重要的法律碑刻有260多种,中国历代的官民,将公文、私约、禁令、规范等铭刻于碑石上(有公文碑、示禁碑、契证碑),公布彰显。例如北魏的《仙坛铭告》、北宋的《劝慎刑文》、元代的《府学公据碑》等。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今天,城东街道,将民法典的知识和书法的艺术美带给观众。既是文化的传承,又是普法的宣传。”

书法被誉为中华民族的艺术瑰宝,它所达致的是通过一定的书写方式来对文字给予表现,从而以视觉美来展现一种神韵,一种心境的目的。因此,中国古代的文字表达并不单单只具有信息传统的功能,它更具有一种艺术审美之功效。然而,这种对于美的审视的立场及其这种被普遍给予接纳的美的实质性内容体现的并不再仅仅只是艺术上的,而更在于它所透视的思想上的。其实,正是书法艺术的思想“面相”才使艺术被赋予了美的属性。倘若我们把书法艺术与中国传统法律加以对照的话,我们将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勾连。

山东大学法学院的郑智航教授在《书法艺术与法律文化》一文中认为:“中国书法对于美的审视的立场及其被普遍给予接纳的美的实质性内容,体现的并不单单只是基于艺术上的思考,而更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一种看待方式。因此,我把书法的这种审美立场所体现的思维特征,称为书法思维。倘若对书法思维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进行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某些契合之处。”

为什么在书法思维与传统法律思维之间存在这种契合呢?郑智航认为至少是因为这两种思维都受到了“意象思维”的影响。所谓意象,就是寓“意”之“象”。

具体而言,书法思维与中国传统法律思维都着眼于不断运动变化的事物现象,采用综合的方法,视整体决定局部,不对世界进行个别与一般、普遍与特殊的分割。

换句话说,书法所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构思,书法的“形质”是心中既有“性情”的一种“复写”。这必然要求“性情先于形质”。就像万刚律师说的:“写字不能随心所欲地乱画,法律更不主张为所欲为地乱来”,两者都讲究一定的法度,讲究一种规则的运用。因此,书法与法律都是一种规范性的艺术。

在中国古代交通通信十分不便,法律文书的送达主要靠驿站传递。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文书往往要辗转周转,积日累月,风吹雨打。由于法律文书利害重大甚至人命关天,因此必须字迹工整、清楚无误,才能传递准确,否则,天长日久,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错判误判,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法律文书的写作突出了书法的重要意义。

就创作途径而言,书法是通过“字”作为创作载体的艺术,“字”的结构和含义,是书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一定的笔墨表达作者所思所感,从而有助于其作为载体的文字具有厚重与灵动的美感。它所体现的是通过文字的大致轮廓、笔势的起伏以及作者的运笔风格与法度来展现作者对于所描摹物象的情感与思想,因而书法所达致的是一种情景交融、人景合一的境界。“观书如观人”这一俗语所折射的正是书法的此种境界。

大家知道,中国古代的文字表达并不单单只具有信息传输的功能,它更具有审视人之心境的功能。

至少是立基于上述理由,书法被列为“身、言、书、判”遴选官员的先决条件。因为“笔性墨情,皆以其人之性情为本”,“一个人写字楷法遒美,反映出一个人笔力遒劲富于美感,进而反映出一个人风骨遒劲唯美至善,最终反映出一个人秉性刚直不阿,做事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而这对于法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历朝历代都有以书取士的通例。
来源:城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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