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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温州市消保委发布促销、贺岁广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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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之窗 发表于 2022-1-29 16: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春节将至,是各类促销广告和拜年贺岁广告进入集中投放的高峰时期,为规范春节期间商业广告发布秩序,避免因虚假、夸大广告带来的误导消费;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夯实消费公平基础,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愿意消费、放心消费。温州市消保委对春节期间广告发布主办单位自审自查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违法广告;不得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

(二)保健食品促销广告要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发布时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三)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出现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画面,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出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四)促销广告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促销广告含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其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五)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不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有关标志。

(六)企业通过贺岁拜年广告来宣传企业形象的,其广告内容同样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最后,温州市消保委预祝广大消费者新春快乐,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注意甄别防范,避免被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如有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45或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来源:乐清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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