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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3年11月09日,本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坐落在乐清市北白象镇**村(原**村)的房屋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乐综执[2020]79号)《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的通知》关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自由裁量行使标准。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贰拾捌元肆角伍分(30228.4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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