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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人行道无序停车现状,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提高人行道通行能力,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职权划转的公告》(乐政发〔2016〕87号)等规定,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对以下道路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全面实施从严处罚。从严处罚管理范围如下:
(一)柳市镇主城区道路(东至环城东路;南至中心大道;西至柳江路;北至新104国道线);
(二)北白象镇
1、白象大道(新104国道线至中山东路)
2、象南路(象东路至龙象二路)
3、东大街(利民南路至白金桥)
4、交通路(交通东路全线、交通中路全线、交通西路全线)
(三)清江镇
1、人民南路(人民南路1号至85号)
2、人民北路(人民北路1号至95号)
(四)翁垟街道
1、兴茂路(全线)
2、柳翁线翁垟段(沈海高速辅线高架桥下至经二路)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置服务窗口(晨沐广场步行街32号,服务电话:0577-57181570),提供车辆违停案件的处理。
希望广大市民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文明、有序、整洁的秩序环境。
特此通告。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21日
来源: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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