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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普法丨群聊矛盾升级成网络骂战 “以暴制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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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心何 发表于 2023-10-30 1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网络空间有秩序,“以暴制暴”不可取。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双方当事人在群聊中互相言语攻击并发展到对骂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双方发表的言论对对方的名誉都造成了一定贬损,应各自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王某与和某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矛盾。王某在人数近500的某房源信息群中发布“租房故事”,和某在该群中自认自己就是房东,并发布了关于王某的贬损性言论。王某将带有和某真实姓名的私聊记录截图发至涉案群聊,包含对和某的贬损性言论,并称和某作为房东“压榨租户租金”,对其他群友与和某就招募保洁人员一事的互动评论“往火坑里推”“助纣为虐”。王某将和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某提出反诉,双方互相主张对方在涉案群聊中的言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王某诉称,群聊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信息散播广泛。和某在群聊中以书面形式发布诽谤、侮辱、贬低王某人格的信息,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引发众人对王某品行的怀疑和猜测,致使王某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受到极大损害。王某请求法院判令和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和误工赔偿。

  和某辩称,王某所诉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王某滥用诉权,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给和某制造麻烦,对和某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困扰。

  和某反诉称,王某在包含众多和某孩子的同学家长的500人群聊中对和某进行诋毁和人身攻击,蓄意公开和某及其爱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私聊的聊天记录,并且发布了私自录音,接连不断地在群聊中发表过激、不当言论进行精神霸凌,对和某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精神状态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和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和误工赔偿。

  王某辩称,其发布的“租房故事”内容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不存在挑衅、侮辱、诽谤的目的,也没有先行主动披露和某的具体信息。王某在群中发表的聊天记录、录音及相关言论是为了澄清事实和挽回自己的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矛盾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起,本已另案诉讼解决,但诉讼过程中双方互相言论攻击多日而且逐渐升级到人身攻击。群聊骂战一方面系对方言论直接导致,另一方面与自己在受到言论攻击时并未适时且适当还原真相,而是采用比对方更甚的方式来回击有关。双方因另案纠纷在公共群聊内互相攻击对骂的行为,已经各自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于对方名誉造成的贬损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双方均要求对方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法院从还原事情原委并维护公共场所安宁秩序的角度出发,予以支持。

  本案中,双方持续占用群内的公共资源,互骂行为已经引起了群内其他成员的反感,直至双方在法院庭审中经法院释明,仍然未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失。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双方各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因本案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和误工损失,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双方各自主张误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和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某房源信息群聊中分别公开向对方赔礼道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具有开放属性的群聊作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交工具,是存在于网络上的公共交流场所,群内成员应遵守道德和法律规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民事纠纷后诉诸法院,本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双方却在诉讼过程中借助群聊肆意发泄情绪,互相言语攻击甚至上升到对骂,这种将私愤发泄至网络公共场所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群聊内良好的交流氛围和秩序,另一方面在公众面前对群内成员肆意言语攻击的行为也面临着名誉权侵权风险,遭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否定评价。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民行为需遵循文明、友善原则,倡导和谐、法治社会环境,此种倡议涵括网络世界,社交平台不应也不宜成为言语互骂的战场。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要恪守人格权益红线,共同维护网络空间清朗有序。

稿件来源:网信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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