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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众健康 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绿色发展 根据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要受到处罚 这些知识点赶紧get起来 生活垃圾要分类投放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义务 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3.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4.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
5.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
居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邵门确定并公告。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
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还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邵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行为。
来源:温州城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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