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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喜!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做客”大荆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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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之窗 发表于 2021-5-19 09: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5月17日早上8点,大荆司法所所长姜志远在司法所门口捡到了一只受伤飞不起来的小鹰。通过观察,这只小鹰没有明显外伤,目光依旧敏锐,但全身无力,无法再飞起来。
为使其尽快获得专业救治,早日回归自然,姜志远立即和大荆镇农业农村办取得联系,随后通过该办联系上了温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前来救助。经鉴定,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隼。
志愿者告诉姜志远,红隼已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我国分布范围较广。在专业场地,志愿者对这只红隼进行了初步检查,发现其并无明显外伤,治疗完成后,将会根据季节和气候,选择地点进行放归。
贩鹰违法,驯养须持证。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鹰类的猛禽,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收购、出售都构成刑事犯罪。据了解,如果要饲养鹰等国家级保护动物,需要取得野生动物驯养证。“取得野生动物驯养证需要一定条件。”工作人员介绍,比如需要有固定驯养场所,要有专门的驯养人员等,“目前,有这种证的人很少。”

此外,民间流传吃鹰大补。有营养学家称,猛禽体内有寄生虫,食用后除了易患寄生虫疾病以外,还极易感染结核、鼠疫、甲肝等。
来源:大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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