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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2名党员向公职人员行贿受到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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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好不送 发表于 2021-12-22 15: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作为中共党员,为承接业务送钱给市旅体中心领导是错误的,是违法行为,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组织从轻处理。”近日,曾向乐清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原党组成员金某安行贿的彭某圣、金某野两人,因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20年11月至12月,乐清市委第二巡察组巡察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党组期间,该中心原党组成员金某安向市委巡察组坦白了相关问题,并向市纪委市监委投案自首。2021年7月,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金某安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向金某安行贿的,其中一人为乐清市某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经营者彭某圣,另外一人为某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人金某野。

      经查,2019年年底至2020年10月,金某安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分管的中雁景区游客服务中心休息室装潢工程、中雁荡山西漈景区入口布置、中雁荡山西漈景区售票口通道提升等工程项目安排给彭某圣承接。为感谢金某安在工程项目承接方面的关照,彭某圣两次送给金某安5.7万元。
     “为了今后承接更多的项目就给他送钱,这个行为是错误的,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彭某圣对调查人员这样说道。
      2015年,金某野个人独资注册成立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成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主要负责人。2020年下半年,为感谢金某安在中雁荡山景区网站开发、微信公众号维护和提升等项目承接方面的关照,并希望今后继续让其承接项目,金某野送给金某安现金2万元,金某安予以收受。
      行贿人虽然暂时得到了好处,但最终难逃党纪国法的惩处。2021年10月,乐清市纪委对彭某圣、金某野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2021年12月,彭某圣、金某野两人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在严惩受贿行为的同时,让行贿者付出代价,形成震慑,释放强烈信号,才能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 “亲”“清”政商关系。彭某圣、金某野两人作为年轻党员,均受过高等教育,却知法犯法,为了经济利益,向公职人员行贿,受到应有的处理。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在上述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自觉遵纪守法,廉洁用权,光明磊落,做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做忠诚干净担当的楷模。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清廉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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