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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结案,时隔一年又自首?什么鬼操作,没看懂
2022年2月16日,平阳县公安局据此决定撤案并释放被告人毛*红。事后,被告人毛彦红为表示感谢,送给支某现金52000元,支某予以收受,并将其中的10000元分给林某,林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毛*红于2023年10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被告人毛*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平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毛*红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免受刑事追诉,给予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行贿罪。
2023年11月24日,平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毛彦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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