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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家庭的年轻父母忙于工作,抚育孩子的职责,转而由家中老人承担,一些家庭也因此产生了两代人之间的纠纷,甚至为了“带孙费”对簿公堂。
老夫妻起诉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
滕老伯的儿子滕先生有两段婚姻。2008年,滕先生与前妻协议离婚,大女儿由滕先生抚养。2014年,滕先生与现任妻子再婚,2018年生育了小女儿。
2014年至2022年期间,滕先生的大女儿随爷爷奶奶,也就是滕老伯夫妇俩共同生活。滕先生的小女儿出生后,则一直随爸爸妈妈共同生活。
2022年,滕先生和现任妻子感情出现矛盾,滕老伯夫妇起诉滕先生夫妇,要求支付大孙女2014年至2022年的住宿、生活费88万余元,小孙女2018年至2021年的生活开销8万余元。
法院:系自愿帮助,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发现,小孙女出生后即随其父母滕先生夫妇共同生活,滕先生夫妇履行了抚育义务。
大孙女与滕老伯共同生活期间,父亲滕先生也参与到她的照顾和抚育当中。
法院审理认为,滕老伯夫妇作为爷爷奶奶,是两个孙女的直系血亲,基于血缘亲情、传统习俗、家庭生活安排等原因在日常生活中抚育孙女、支出费用,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社会公序良俗。
滕老伯夫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相关费用有过事先约定,或在两孙女多年成长过程中曾向滕先生夫妇提出主张。
综上,即使爷爷奶奶负担了两孙女的部分抚育、教育及医疗开支,也系基于亲情、习俗等因素而自愿予以的帮助行为,不足以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滕老伯夫妇的诉讼请求。并特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法院认为,一方面,原告滕老伯夫妇数年来帮助照顾两个孙女,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正是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体现,值得褒奖。被告滕先生夫妇作为晚辈,对两位老人为整个家庭的帮助与付出应当心存感恩。无论被告滕先生夫妇间未来的婚姻状况如何,被告均应尊重两原告为家庭的付出、体谅老人多年来的辛苦。
另一方面,两原告滕老伯夫妇参与并陪伴两个孙女的成长,在辛苦付出的同时获得了天伦之乐。在两被告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时,两原告的诉讼行为可能激化矛盾,最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隔代抚养一般认定为家庭成员间的互助行为
法官表示,隔代抚养作为家庭应对抚幼压力的一种折中策略,是社会结构性压力在家庭中的呈现和子代不得已将家庭面临的社会压力向父母转移的结果。未成年人稳定的成长环境往往与隔代抚养的客观事实不可分割,因此隔代抚养的社会价值不容否认。
但如将(外)祖父母主动参与抚养、照料孙辈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无因管理,进而支持金钱给付诉请,该司法导向既不利于维护家庭秩序的稳定,也可能会造成家庭伦理价值的紊乱。并且,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意思表示需要同时具备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三要素,缺一不可。中国历来有家庭成员间亲密共生、代际互惠的文化传统,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支持符合通常的社会伦理,在世界范围内均得到认可。
因此,(外)祖父母为平衡成年子女的家庭与工作,选择继续资助或帮助子女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欠缺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不具备效果意思,因而也不构成法律行为,不应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约束。
故通常情况下,隔代抚养宜认定为家庭成员间的互助行为。即使在成年子女婚姻不宁、濒临破裂甚至已经离异的情况下,祖孙间的血脉与亲情并不因成年子女感情生变而割裂,在各方均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外)祖父母仅因成年子女婚变而提出给付抚养费用的,也不宜获得支持。
但是,在法定抚养义务人有能力但长期拒绝抚养的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在外打工,既不参与养育也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再如夫妻离婚后一方“弃养”“失联”、拒不支付相应抚养费用,此时(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进行的抚养和照管行为,脱离了对家庭事务共同安排的框架,即使在家庭成员间也造成了利益失衡。
由于该情形已经突破了一般家庭伦理调整的范畴,故不宜再将隔代抚养行为界定为自发性的纯道义行为,应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需要在法律层面对权利义务做出调整。因现行法律并无明确可适用的规范,考虑到隔代抚养人并无法定抚养义务以及行为本身的无偿性等特征,笔者认为对于上述情形,可基于公平原则,赋予(外)祖父母要求子女及配偶偿付合理抚育费用或补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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