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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4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城南大道,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设立虹桥校区,并提供学生餐食。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50000元;2、没收10个餐盘、10双筷子;3、没收无证经营违法所得8558元。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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