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乐市监罚告〔2025〕110号)送达公告
林某芳:
本局立案调查的林某芳涉嫌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一案,已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市监罚告〔2025〕110号),现需向你送达该文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通过邮件送达。
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治、包根福
联系电话:0577-62317845
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乐园路106号虹桥市场监督管理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乐市监罚告〔2025〕110号
林某芳: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林某芳涉嫌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
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间,当事人林某芳从进货商郑某燕处以每瓶100元的价格购得“五代瘦身胶囊”后,以每瓶125元、145元、180元、200元、220元不等的价格陆续销售给下家白某霞、曹某燕、阮某华、程某霞等多人,其中与白某霞的销售金额至少20700元、与曹某燕的销售金额至少4630元、与阮某华的销售金额至少4780元、与程某霞的销售金额至少22160元、与谢某妮的销售金额至少4260元、与朱某丽的销售金额至少1100元、与微信号wj****的销售金额至少660元、与微信号lm****的销售金额至少900元。
销售金额总计至少59190元(约328瓶)。被告人林某芳非法获利2639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芳处查获“五代瘦身胶囊”13瓶。
另查明,经鉴定,涉案“五代瘦身胶囊”均含有西布曲明,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2005要求。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当事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9日被逮捕,于同年9月3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2年1月20日被逮捕。
2022年5月17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二、禁止被告人林某芳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刑罚已执行完毕。无法通过当事人店铺地址、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上当事人。
对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治、包根福
联系电话:62317845
联系地址:乐清市虹桥镇乐园路106号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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