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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则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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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肉松卷面包其标签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信息标注错误,标签未标注食品小作坊名称,其经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肉松卷面包、椰奶面包及肉松小贝其标签配料表标注的配料成分信息虚假,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标准要求,其中椰奶面包和肉松小贝其营养成分表数据虚假,不符合GB28050-2011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到位,故不再责令改正,处罚款1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到位,故不再责令改正,处罚如下:1、没收110包肉松卷面包、4包椰奶面包和4包肉松小贝;2、没收违法所得3784元;处罚款6000元。综上,以上共计罚没款10784元,没收110包肉松卷面包、4包椰奶面包和4包肉松小贝。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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