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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30分许,金某某(另案处理)因感情纠纷与崔某甲发生争执,双方约架斗殴。金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及付某某、林某某等人。
金某某一方二十余人,其中金某某持砍刀,林某某持甩棍,在乐清市柳市镇黄华村文化公园与崔某甲、崔某乙、杨某某、孙某某四人斗殴,造成崔某甲、崔某乙、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崔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崔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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